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

供水接入外线工程审批)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年﹞第   

 

申请人:

法定代表人: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联系方式: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地址:

 

委托代理人:

身份证号码:

联系方式:

 

行政审批机关:

联系人姓名:

联系方式:

 

 

请申请人勾选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:

£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

£砍伐、迁移城市树木审批

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

 

 

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

 

一、审批依据

(一)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

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(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,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)第三十条: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。

第三十三条: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,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,方可按照规定挖掘。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,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
(二)砍伐、迁移城市树木审批

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00号,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)第二十条第二款:砍伐城市树木,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。

(三)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

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00号,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)第十九条第二款: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。

二、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

条件、标准和技术要求

一)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审批

1.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;

2.做好安全警示、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;

3.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(煤气、通信、电缆、自来水等)相关部门,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,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,防止挖破地下管线,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,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及时排险,保证安全,并承担所有责任。

(二)砍伐、迁移城市树木审批

1.严重影响居住采光、居住安全的;

2.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;

3.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;

4.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;

5.重大工程,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

(三)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

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

三、应当提交的材料

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,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,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1.申请表;

2.施工方案

3.重大工程,须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(非必要)

四、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

1.下列材料,申请人已经提交:

   项。

2.下列材料,申请人应当

£         日前提交

□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:

   项、第   项。(以上由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填写)

五、承诺的期限和效力

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,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。

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,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,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。

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。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,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六、监督和法律责任

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。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,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。

本行政审批机关,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,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;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,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。

七、诚信管理

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,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,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,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,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。

 

 

 

申请人的承诺

 

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,现作出下列承诺:

1.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、准确;

2.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;

3.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、标准和要求;

4.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,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;

5.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;

6.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,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

7.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,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。

 

 

申请人(委托代理人):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行政审批机关:

(签字盖章)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(盖章)

      日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年   月   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