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大力弘扬我市供水领域诚实守信传统美德,提升供水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意识,深入推进供水系统信用体系建设,完善供水市场信用监管制度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根据社会信用办公室的要求,宿州供水公司积极配合做好信用建设相关工作,宿州供水具体纳入信用监管的事项范围为:
(一)用户名称、水表编号、证件类型、证件号码、手机号码、地址、缴费类型名称、欠费、计量开始月或日、计量截止月或日、使用量、使用单位、缴费金额、欠费金额、经办部门全称、缴纳日期;
(二)偷盗水、转供水、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。《安徽城镇供水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1、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;2、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;3、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;4、拆除、伪造、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;5、擅自安装、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;6、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二、惩戒措施
(一)用户欠费信息、水费信息均由公司相关部门上报至信用管理部门,纳入征信管理;
(二)凡偷盗水、转供水、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的,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。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,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;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并上报至信用管理部门,纳入征信管理。
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
2022年7月2日